为有效利用馆藏档案,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和社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且履行相关手续后,可以利用本馆非涉密、非不宜公开(内部)的档案。
二、本馆提供利用的重要、珍贵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加盖本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三、寄存在本馆的档案,归寄存者所有。如确需向社会提供利用的,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。
四、校外单位查阅利用本馆档案,须经学校有关归档部门的同意,持单位介绍信到本馆内查阅。
五、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非涉密、非不宜公开(内部)档案的:是本单位归档的,带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、函直接到本馆内查阅;非本单位归档的,须填写《湖南大学非涉密档案利用审批表》,经归档单位同意再到本馆内查阅。
六、校内单位因公利用涉密档案,按要求填写《湖南大学涉密档案利用审批表》;利用不宜公开(内部)档案,按要求填写《湖南大学不宜公开(内部)档案利用审批表》。
七、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办、国办、中组部、省委、省政府、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未标注密级文件不准复印。确因工作需要的,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。
八、档案一般只限在本馆内查阅。确需外借的,须经本馆馆长签字同意。借阅者应对所借档案的安全负责,原则上当日借当日归还。